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。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本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提供经费保障,促进沙区和谐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建功立业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乌市沙区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乌市沙区人社局。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55号三雄大厦7楼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朱绒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(二)推荐理事会和监事;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120万;出资者:朱绒霞,金额:120万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 心理咨询教育普及、辅导讲座、心理咨询师(二、三级)、社会工作者(四级)、婚姻家庭咨询师(三级)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 5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理事会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推选产生。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(一)修改章程(二)业务活动计划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
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。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(一)章程的修改;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条 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_3_人。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本单位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朱绒霞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以力的;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;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(一)自筹资金;(二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(三)利息;(四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2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